其二,律师及法律工作者。

司法官的升迁与实践挂钩等。如何走出困局,跳出桎梏,更好地安排未来五至十年的改革进程?尽管司法改革方案尚未出台,但多年改革的经验和教训表明,缺乏顶层设计的司法改革,缺乏系统安排和通盘考虑,不仅各项改革举措的实效会大打折扣,更面临着改革的短视、肤浅、虚化、相互冲突甚至方向不明等种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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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共产党的领导这一底线外,几乎所有的问题在理论上都可以转化为法律技术问题予以考虑和解决。关于司法职业保障,可做的更多:建立司法职业转换制度,更多地从律师中选任司法官。实现司法民主的形式多样,诸如陪审制,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合议制,司法公开等。  四、司法改革的保障体系 以上所确立的司法基础性构架,需要具体的制度保障。2013 年11 月15 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的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 下称《决定》),超越既往以经济改革为主体的局限,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总体布局。

在2014 年初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首次出席并强调,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深化改革,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决定》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在此种生成语境下,这个词最初的涵义比较狭窄,意味着对异己信仰的容忍。

各国政府颁布了倡导宽容的法律条文,规定官员和守法的信徒们在与宗教少数派——路德教派、胡格诺教派、罗马天主教派——的交往中,必须采取宽容的态度。然而,无论是何种生活方式,只要他未侵犯到他人的自由便要被允许。没有哪个不宽容的国家愿意为与其唱反调的异端提供过体面生活的基本保障。虽然本文未能给出宽容在司法过程中的具体运作模式,但是笔者深究宽容的法律意蕴,并试图将宽容融入司法过程的理路,为以后的研究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

笔者选取了人和其他社会规范两个视角,认为法律中的宽容主要体现为法律对一般人的宽容和法律对人们所受制于的其他社会规范的宽容这两个方面。在诉讼之外,人们可以使用习惯、公共政策、价值理念等作为依据,妥善解决彼此之间存在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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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迈克尔·沃尔泽:《论宽容》,袁建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其中第二类错误又可再细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因为人类理性有限,从而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错误,称之为理性有限型错误。这里将意志和能力作为重点的考察对象,与大陆法中主要角色行为与法律后果观念和英美法中关系与法律后果的观念相同,都只强调调整第一类错误,而将人们意志和能力以外的错误排除在法律的评价范围之外。{8}即对意图灭绝宽容自身的不宽容,人们在实践中不能再予以宽容。

{32}[英]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傅季重等译,中国美术出版社2003年版,第454页。{18}陈根发:《宽容的法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21页。宽容是个人、机构和社会的共同属性。{32}如果我们把无限制的宽容甚至扩大到那些不宽容者身上,如果我们不准备保卫宽容的社会,使之免遭补容忍者的侵犯,那么容忍者就会被消灭,容忍亦随之不复存在。

{17}曾子炳:《留言的胜利》,载《读书》2005年第10期。在单个人的视角下,笔者认为,法律对一般人的宽容是多层次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法律对人性的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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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异端将成为国家对公民的打压工具。正如学者们所证明的那样,每个人态度和价值观都是不一样的,没有两个人享有完全一样的一套价值观念,就像没有两个人具有完全相同的指纹一样。

宽容是自由的条件,自由是宽容的目的,因此为了自由的缘故可以对不宽容者不予宽容。因此,对异端毫无限制的惩处,就是对人们权利多元化的践踏,也是对真理发现的阻碍。古往今来,异端的呼声始终反映着一个时代人们对权利多元化的渴望,但异端的权利却始终处在法律保护的边缘状态。首先,法律通过废除死刑和禁止酷刑,避免对人身造成无法恢复的伤害。在此,一个重要的问题不得不被提及,那就是谁有资格来判定异端?异端只是一个相对概念,国家或现有权威都不具有这一资格,因为每一个信念从其内部来看都是正统的,而其他的均属异端。宽容是相对主义法哲学的一个必然的结论。

在刑事审判中,一般对于初犯、偶犯者都特别宽大,他们更多的被适用缓刑而得到重新做人的第二次机会。因此,作为主要社会规范的法律也必然呼唤宽容。

公私不能两全时,法律许其回避,以全其私。即使是见死不救,只要该危险状态与见死不救者的先前状态无关,法律一般也不定罪处罚。

据此,新刑法总则明文规定:‘只要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处于自己无力避免的误解,该行为就可不承担刑事责任。国家应通过宽容的法律使公民的异见、信仰、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二)法律对其他社会规范的宽容 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存在都是为了实现人们更好的生活,然而不同环境下的人们除了法律以外还要受制于其他的社会规范。在民法中,意思自治是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政治哲学中的宽容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被界定如下:宽容是指一个人虽然具有必要的权力和知识,但是对自己不赞成的行为也不进行阻止、妨碍或干涉的审慎选择。《瑞士民法典》第1条第二款规定:如本法无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惯例,如无惯例时,依据自己作为立法人所提出的规则裁判。

二、宽容的法律意义 对应于宽容的法律涵义,总体来说,宽容丰富的法律内涵体现了其对于法律的一种内在要求。{6}[德]G·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

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因其身心发展尚不成熟或者不具备辨识能力,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有针对特别严重的犯罪,才会追究刑事责任,但通常也会减轻处罚。【参考文献】 {1}[美]威廉·房龙:《宽容(人类的解放)》,刘成勇译,河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86页。

我国刑法虽未废除死刑,但对死刑的适用做出了严格规定,只有对重大犯罪才适用死刑,对未成年人和孕妇不适用死刑,死刑的执行也要事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31}[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72页。

因此,几乎所有民主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人们享有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的自由,意见、表达和信息的自由。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能一概而论,主要是看不宽容达到了什么程度。再次,在研究方向上,考夫曼认为宽容并非仅止于尊重他人的确信,另一个重要方向则是对少数人和弱势者的保护。结语 宽容这个词从来就是一个奢侈品,购买它的人只会是智力非常发达的人。

在责任的认定上也以过错责任为基础,对于人们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一般都被作为免责的法定事由。英国思想家密尔告诉我们:凡不以本人自己的性格却以他人的传统或习俗为行为准则的地方,那里就缺少着幸福的主要因素之一,而所缺少的这个因素同时也是个人进步和社会进步中一个颇为主要的因素。

只有当我们接受在自己的确信之外还有同等价值的其他确信时,只有当我们敢于说我们至多只拥有部分真理时,只有当我们承认持异见者也能够有权分享真理时,宽容才可能孕育发展。其次,人人应享有人身自由安全已被大多数国家规定为宪法权利,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人身自由。

此规定为世界刑事立法所仅见。人类长年累月地相互残杀,但幸运的是人廋马乏,不愿恋战,我们把这种心情称之为宽容。

文章发布:2025-04-05 15: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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